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429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关于优化女性成长成才环境以助力全面推进二孩政策有效落地的建议。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女性成长成才环境以助力全面推进二孩政策有效落地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二孩政策是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舆论引导
我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开展全面两孩政策的宣传倡导,联合央视等主要媒体,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报道,制播公益广告,宣传按政策生育。联合中央宣传部等10部门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深入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意见》,推动建设适应新时期人口形势、促进人的健康和全面发展、体现中华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新型婚育文化。中央宣传部指导各级各类媒体,大力开展全面两孩政策宣传教育。广电总局积极做好政策宣传、阐释解读、舆论引导。中央和地方各媒体在重点新闻节目和专题节目中及时宣传解读国家政策,积极报道各地出台的配套措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周年之际,央视新闻频道推出《二孩之后》栏目,集中报道二孩政策实施效果和二孩家庭情况等。2017年全国两会时,央视新闻频道在“部长通道”直播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谈全面两孩政策。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栏目的两会特别节目播报《年轻人都不爱生二孩可咋办?听听“二孩政策”呼吁者怎么说》,正确解读政策引导舆论。各级妇联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党校、进机关、进高校、进中小学、进媒体、进社区、进家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社会公众和媒体从业人员的男女平等意识。通过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引导在家庭中树立男女共同承担家庭照料责任的意识,推动男性更多参与子女养育过程。下一步,我委将继续按照中央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面两孩政策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人们理解、支持全面两孩等人口政策,为鼓励按政策生育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关于优化计生服务
(一)关于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从2010年开始,我国启动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2013年项目实施区域已扩大至全国所有县(市、区)。从2012年起实施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截至2017年底,受益新生儿约605万例。2017年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做好咨询评估和高危筛查,强化危急重症临床救治,健全危急重症转诊网络。目前,省级都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市、县两级绝大部分都建立了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积极设立生育服务咨询室,为有生育需求的夫妇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服务,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健康咨询服务,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及科学备孕指导、妊娠风险提示等服务。我委每年在全国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宣传周活动,广泛普及出生缺陷防治和残疾预防科学知识。通过调整医疗资源布局、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分级诊疗制度。指导各地加强产科建设,扩充助产队伍,尽快理顺产儿科的医疗服务价格,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方面对助产士、产科医师等给予倾斜。将儿科、妇产科作为紧缺专业戴帽下达培训招收任务,2014-2017年累计招收培养儿科专业住院医师1.6万人、妇产科1.6万人。2017年分别组织实施儿科、妇产科专业国家级继教项目683项、630项,其中儿科专业累计培训4.3万人次,妇产科专业累计培训4.6万人次,有力提升了在职在岗医务人员的儿科、妇产科专业知识技能。2017年底,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15.4万名,每千名儿童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已由2015年的0.54名提升至0.63名。
(二)关于简化二孩生育服务登记流程。各地全面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积极推进“互联网+”,探索“多证合一”,群众足不出户,通过电脑、手机就可以完成生育登记,一次登记,全程服务,切实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如北京、山东、河南、广东、四川、贵州等地建立省级信息平台,群众在家通过手机、电脑就可以完成生育登记。
三、关于落实配套政策
(一)关于缓解“一床难求”。我委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着力缓解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量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矛盾。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纳入《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投资规模较“十二五”时期明显提高。同时要求县级医院新增床位向妇产、儿科等领域倾斜。下一步,我委将加大医疗机构内部挖潜,扩增产科床位;加快实施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工程,在“十三五”期间新增产科床位8.9万张,争取尽快达到每千分娩量产科床位数17张。
(二)关于提高孕检、孕期保健、生育、新生儿医疗费的报销比率。目前,国家已建立全民医保制度体系,覆盖范围包括新出生人口在内的95%以上公民。新生儿出生后即可参保,参保后其所患疾病包括出生缺陷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同步推进,统一管理,生育医疗费用中符合政策范围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大部分地区还将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纳入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实现了从怀孕至分娩及产后全程的医疗费用保障,减轻了参保职工生养子女的经济负担。考虑到农村地区生育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新农合制度自建立之初,就将参合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费用纳入了新农合补偿范畴,部分地区还将一些产前检查项目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有效减轻了农村参合孕产妇因生育而产生的经济负担。我委于2017年2月全面启动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提高报销比例,减轻垫资压力。
(三)关于延长产假和伴产假。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目前大部分地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下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女职工还享受12-24天的奖励假,男方享有12-24天的陪产假,并明确工资福利待遇照发。此外,生育女职工可以将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与产假合并使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适当延长女职工生育休假时长,对鼓励生育二孩,解决职工育儿中的实际困难,促进家庭与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假期增加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生产经营发展以及对女职工就业权益等方面的影响,积极向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四)关于在公共场所设立公共母乳喂养室。各相关部门加强顶层设计,为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提供制度保障。2016年,我委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18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我委组织编制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已于2018年5月开始施行,要求“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应充分考虑孕妇和母婴需求,设置孕妇休息设施、哺乳室、婴儿整理台、无性别厕所、儿童助浴间等,应配建儿童活动区和相应设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明确提出在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或婴儿护理台,保障母婴权益,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截至2018年6月,除新疆外,各省(区、市)均印发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对母婴设施建设工作做出了部署。各地纷纷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民生实事。上海市印发《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鼓励在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机构)内设置母婴室或增加母乳喂养设施。南京市将在公共场所新改扩建100个标准母婴室列入2018年35件民生实事中。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调研督导,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五)关于探索和实施鼓励生育二孩制度。您关于对符合条件并生育二孩的家庭给予奖励的建议,反映不少家庭现实的呼声。采取经济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减轻很多家庭的经济顾虑和压力,刺激生育意愿。但能否直接给予二孩家庭奖励,仍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测算和政策论证。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完善税收、就业、社保、住房等相关政策,探索构建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统筹使用生育保险和其他保险基金,增强社区托老、养老等服务功能,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切实解决家庭生育养育子女的后顾之忧。
四、关于加大公共投入
(一)关于加大对妇幼医疗的专项投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并报国务院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强化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做好优生优育全程服务,为妇女儿童提供优质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住院分娩、母婴保健、避孕节育、儿童预防接种等服务,做好流动孕产妇和儿童跨地区保健服务以及避孕节育的接续。2017年安排中央投资33.8亿元,支持267所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全面改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与新生儿救治能力,提升妇幼保健服务水平。要求县级医院新增床位向妇产、儿科等领域倾斜。到2020年,力争实现省、市、县三级都有1所政府举办设施齐全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还牵头编制并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建立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完善妇幼健康管理服务标准。
(二)关于增加教育投入。国务院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对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发展作出部署,全面提升教育发展共享水平。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继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加快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幼儿园实行“交钥匙”工作,促进学校、幼儿园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在确保2020年全国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上,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市域内均衡发展。提高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质量和保障水平,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差距。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和乡镇学校寄宿床位,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2017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4.2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43%。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3.4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94%,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4.14%,连续六年保持在4%以上。全国学前教育经费总投入为3255亿元,比上年增长16.11%,义务教育经费总投入为19358亿元,比上年增长9.96%。从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学前教育经费在各级教育经费中增长最快,从2012年的748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1563亿元,年均增长15.89%。我国幼儿园规模从2009年的2658万人提高到2016年的4414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从2009年的50.9%提高到2016年的77.4%,提前实现《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2020年普及目标。
您在建议中提出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统筹管理,是希望缓解目前很多家庭在“入园难”“入托难”方面的难题,但能否将学前教育全部纳入义务教育作为普遍的、强制性的要求,应当进一步与我国的财政状况、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承受能力、事业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统筹研究、综合考虑、稳步推进,同时还应当注意平衡好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与关系处理问题,充分发挥和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三)关于发展托育服务事业。2016年,我委在全国10个城市就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情况开了专题调研,向国务院报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建议:鼓励和支持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以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和临时托等多种形式,为广大家庭提供方便可及、安全放心、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托育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实际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年)》,强化家政服务业岗前培训,推动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下岗职工、中西部贫困地区女性、“4050”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
(四)关于减免二孩家庭第二个孩子教育费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财政部门拟在合理确定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既保证居民个人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不纳税,也考虑个人及其家庭的差异性负担和支出,使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兼顾家庭整体收入和支出状况。
五、关于进一步优化女性成长成才的政策
(一)关于接纳女性职工较多的单位实行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向生育两孩女性职工发放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按现行政策进行税前扣除。国家对于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主要是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出发而制定出台的,例如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农业以及小微企业等,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如果以雇佣生育两孩女性职工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可能扭曲企业招工的正常行为,在税收政策上不尽公平。建议对生育两孩女性职工可从孕产期休假、津贴等方面给予照顾为宜。
(二)关于实行弹性工作制。我国企业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在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标准工时制度的基础上,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工作岗位特点等自主决定职工休息时间和工作时间。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推行二孩母亲弹性工作制度,对女职工更好地兼顾工作与育儿具有积极作用,但工作时间的安排涉及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及岗位人员的配置等问题。实践中,一些有条件的企业,采取了通过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生育女职工的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长短、期间的待遇等问题予以明确,解决职工育儿需求。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企业用工的指导和服务,引导企业加强人文关怀,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采取措施解决女职工育儿中的困难。同时,加强对弹性工作制度及其对职工就业权益的影响等方面的研究。
(三)关于全面解决小学放学“三点半”问题。2017年2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广大中小学校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根据学生家长自愿原则,普遍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科学合理确定课后服务内容形式,通过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等,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课后服务工作模式。此外,部分校外培训机构以艺术、体育、科技类培训为主,重在发展孩子的兴趣特长,满足了家长对孩子个性化教育的需求,弥补了学校专业性辅导的不足。对这类培训机构,学校和家长比较认可并支持。教育部将积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规范管理,引导他们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您提到的对女性员工在职称、提职和人才计划等方面进行适当的倾斜,对切实优化女性成长成才环境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参考国际经验,加强这方面的研究论证。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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