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栾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常某寻衅滋事一案。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份一天的下午,被告人常某驾驶自己的黑色越野车与同村的潘某外出钓鱼。当车行驶至S328省道栾川乡双堂村19号界碑附近时,遇见骑电动车经过的张某(系常某初二时的班主任,现任某中学老师)。
常某回想起上学时所受的体罚,心生恼怒,在准备上前拦截时,将手机交给随行的潘某某录制视频。之后,常某拦下教师张某某,对其辱骂、指责,扇其耳光,又朝其脸部猛击一拳,并将其电动车踏翻在地,朝其胸部、腹部击打两拳。后在围观群众劝说下,常某住手。随后,常某将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导致该视频在网上被广泛传播报道,严重影响张某某的工作、生活及家庭安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常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常某进行了最后陈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部分亲属等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来源:大河报 栾川县人民法院 编辑: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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