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们注意啦!12-25起,又有一批新政策和规定将开始实施——上海在哪些行业开始试点增值税有奖发票?哪些进口消费品因为关税降低更便宜?消费者如何更方便地了解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等级?志愿者权益有哪些保障?小微企业融资有哪些新优惠?一起来了解下!
上海试点增值税有奖发票
为配合“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上海作为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首批试点城市,将于12-25起,开展全新的有奖发票试点工作,最高奖金达到40万元。此次上海税务部门将通过“互联网+”技术,不仅采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还采用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奖发票不再使用原纸质发票刮奖模式,转为运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采集信息、实施摇奖。此外,对参与即开即兑的受票人,首次尝试采用“电子兑奖”的方式,消费者通过手机客户端就可以领取奖金。
部分消费品关税再降低
从12-25起,我国将进一步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此次降税产品的一大特点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覆盖面广、降幅明显,涵盖食品、保健品、药品、日化用品、服装鞋帽、家用设备、文化娱乐、日杂百货等消费品,共涉及187项商品,平均税率由17.3%降至7.7%。其中,力度较大的是婴儿尿布及尿裤,以及部分配方婴幼儿奶粉,进口关税均降为零。
食品安全报告处置有新规
《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12-25起施行, 将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并规定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的投诉举报或报告开展核实调查。
了解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等级更方便
本市新发布的《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延续本市量化等级划分的现行做法,使用“笑脸”、“平脸”和“哭脸”三个脸谱图形代表动态等级,用字母A、B、C代表年度等级,对应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的“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此外,本市多管齐下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通过张贴在店内的“监督公示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外网以及扫描“监督公示牌”上的二维码三种方式查询了解餐饮服务单位近期的食品安全等级。
《志愿服务条例》12-25起实施
此次《条例》明确了对于志愿者权益的法律保障,指出志愿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选择权、对志愿服务活动信息的知情权、受培训权以及安全保障权。同时,强化促进措施,规定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
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再优惠
为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今年12-25至12-25,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婴幼儿床上用品有新标准
为保障婴幼儿健康与安全,国家标准委组织制定了《机织婴幼儿床上用品》国家标准,针对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机织类床上用品(包括床单、被套、被、枕、枕套、垫、垫套、床围、床垫套、包巾等),涵盖了安全性、理化性能、外观质量和工艺质量等四个方面的要求。
网络云盘涉淫秽信息依法可追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12-25起施行。
根据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举办中医诊所事前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医诊所的管理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取消事前的审批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办法》将于12-25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人在拿到《中医诊所备案证》之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用微信还信用卡12-25起收费
《关于微信信用卡还款收费规则的说明》12-25起实施,将对每位用户每个自然月累计还款额超出5000元的部分按0.1%进行收费(最低0.1元),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仍然免费。
不过,12-25至12-25,进行手续费减免活动:每人每月累计还款20000元以下,手续费全部减免。
农产品出产地、入市场需证明
为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公众健康,市食药监局发布了 《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提供产地证明、合格证明、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实施市场准入的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各有关部门将不断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追溯管理能力和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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