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起聚餐喝酒,酒后有人意外身亡,同饮人有责任吗?
此前的不少案例中,同饮人都被判或多或少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是否一起喝酒就要对彼此的安全负责?大家还能不能一起愉快地喝酒了?
来看看这个案例~~
苏先生30岁出头,离开公司自己创业后,和以前的同事还是保持着不错的关系,时常喝酒聚餐。2018年6月,苏先生和5位好友以及一些家人,总共14人,又聚在了一起。苏先生只身赴宴,因为他的妻子带着孩子回了老家。
这场晚餐,喝酒的5个人总共干掉了三瓶40度的白酒+七瓶啤酒。大约21点,晚餐散场,苏先生没尽兴,拉着大家继续第二场。由于朋友们大多带着老婆孩子,都婉拒了邀约。大家各自回家,和苏先生住在一个小区里的姚某,被安排送苏先生回家。
到了小区门口,苏先生拉着姚某再接着喝。于是,姚某叫来了一位朋友,三个人就在小区门口的餐馆里继续吃烧烤喝啤酒。喝了一瓶多啤酒以后,苏先生起身回家,姚某讲他送到了小区门口,便转身回烧烤店继续吃了一会儿。
这是苏先生生命中的最后一餐,第二天早上,苏先生被人发现,坠亡在自己所居住的楼栋的3楼平台上。经警方勘查,苏先生是从6楼或7楼公共走廊的窗户坠楼的。
楼内的监控视频还原了部分当晚的场景。公共视频显示出了苏先生的醉酒状态:他在已经抵达了自己所住的203室门口后,却没有进门,而是拉拽、踢踹大门;随后,他在12-25楼的楼道内反复上下,走路不稳、踢踹电瓶车、扔衣服;直到23时多,视频显示,苏先生走进了6楼的楼道,此后,他再未出现在公共视频内。
事后,苏先生的家人将一起饮酒的5位朋友以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总共30%的责任。原告认为:一同饮酒的朋友们在苏先生已经喝多了的情况下,没能把他安全送到家,没有尽到照护责任;而物业公司在苏先生反复上下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发现他的非正常状态,在他坠楼后也未第一时间发现并报警,是失责。
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后,于今年2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求。
也就是说,无论是同饮的朋友,还是物业公司,都不需要承担责任或进行赔偿。
为什么呢?
首先,喝酒行为与苏某的死因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苏某的死因是因为高坠,高坠与喝酒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不能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要衡量的是,同饮人有没有尽到照护责任。
其次,同饮人的照护责任如何衡量?
1、朋友之间的聚餐,定义为“情谊行为”,因此,喝酒并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2、同饮人是否存在劝酒、灌酒、赌酒等行为?本案中并没有。
3、在有人出现不舒服、喝多了的状况下,同饮人是否承担了相应的、足够的照护责任?本案中,已经有人陪同苏某回家,小区监控证实了苏某已经抵达了家门口;根据苏某在吃饭期间表现出来的行动轨迹、对话等行为判断,他还是具备一定的社会交往能力,因此同饮人都已经完成了相应的照护责任。
4、就物业公司而言,原告所提出的对苏某发生在楼道内的不正常状况要尽到注意并照护的要求,在法定的标准里没有要求,在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当中,也没有这样的约定。
总之,饮酒需谨慎。小酌怡情、大喝伤身。
(看看新闻Knews记者:董冰茜 吴依娜 实习编辑:陶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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