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为匡正社会正气,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应在民法总则中明确为保护他人而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应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据此增加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李适时表示,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调整民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保护民事权利方面,草案三审稿也新增了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此外,民法总则草案还对无监护人的情况修改了相关规定,草案明确当被监护人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时,“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承担,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这意味着,国家对孤儿、孤寡老人等无监护人的群体进行救助将有法可依。
(编辑: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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