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公司是一家经营实体门店的小微企业,老邹在公司担任运营经理的重要岗位,负责门店的供应链和日常管理。近年的经济大环境下,我公司的门店经营本来就困难重重,近期由于疫情不能开业,更是损失惨重,如果后期复工老邹又缺席运营管理的话,必将对我公司雪上加霜。”
这是徐汇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的检察官在办理邹某危险驾驶案的过程中,收到的一封来自犯罪嫌疑人所属企业的来信。
这封信里讲到的老邹,究竟涉嫌什么犯罪呢?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9日23时许,邹某(取保候审)驾驶一辆白色雷克萨斯轿车,从本市水城路的住处到桂林路上的一家龙虾店和朋友一起吃夜宵。在此期间,邹某喝了不到1瓶白葡萄酒。到次日凌晨吃完夜宵出了龙虾店,邹某准备叫代驾,但是发现手机没电了,于是就坐在车里充电。他把车开出了停车位,又开过了两个路口,当车行驶至沪闵路附近时,邹某才反应过来自己是酒驾了,就把车停靠在沪闵路边,加上酒劲正好上来了,竟然坐在车里呼呼大睡起来。
凌晨2点多,路人经过时发现了这辆停在路边的白色轿车,马上向警方报警。民警立即赶赴沪闵路老沪闵路路口,在现场将邹某叫醒,并对他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含量达到191毫克/100毫升。后经司法鉴定,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质量浓度为223毫克/100毫升。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嫌疑人邹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同时,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从重处罚情节。
检察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危险驾驶虽然是行为犯,但本案中邹某注意到了自己是酒后驾车,实施了靠边停车休息的行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有中止的态度;其次,检察官了解到邹某大学毕业后,2007年到上海来创业,目前是一家小微企业经理。他所在的实体企业在疫情的大环境下,碰到了很多困难,公司运营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企业还没有正式复工,本人压力特别大。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属企业在疫情背景下处于困难的状态,因此在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的前提下,依照五部委《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精神,在充分听取邹某和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决定对邹某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考虑适用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向法院提出轻缓的量刑意见。
徐汇检察院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将进一步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力度,加强涉企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大程度减少因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为企业人员参与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提供便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编辑:胡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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