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两个月的推敲、调研,今天,《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再次提交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在一审基础上,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回答了多个重要问题,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谁?物业在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中,扮演什么角色?违反分类投放,又该怎么处罚等。
《草案》修改稿,首次明确"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对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由城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是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并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该职责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在收集、运输环节,《草案》修改稿在严格"操作规范"的基础上,赋予相关单位"拒绝接收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的权力。
为了强化政府的管理责任,《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一项条款,明确"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各区结合自身情况,拟定总量控制计划。按计划,《条例(草案)》拟提交明年市人代会审议。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政 编辑:祝闻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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