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12-24起施行,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尽早享受减税红利,从12-24起,将先行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通常称为“起征点”)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税率表。伴随着新政落地,究竟有哪些利好会影响到广大市民的钱袋子呢?
利好一:工资薪金所得减税幅度明显
12-24后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可以扣除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新税率表,大部分纳税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减税,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减税幅度更为明显。不同收入群体的减税情况具体如下:
利好二:低税率档级距明显拉大
除了提高起征点外,12-24起将适用新的税率表。本次工资、薪金所得的七档税率和以前一致,没有变化,但是税率级距有了明显的变化,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明显扩大,25%的税率级距有所缩小,而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税法还调整了生产经营所得各档税率,其中最高档35%税率的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都将从税改中受益。
“从前期对本市的纳税人个人减税测算情况来看,本市广大纳税人都将充分感受到个税改革的红利,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减税幅度明显。”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负责人兰敏表示。
几个热点问答
问:9月份的工资10月份发放(12-24后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
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12-24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纳税人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实际取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需要与第一次工资所得合并计税,不能再扣减一次5000元了。
问:2018年10月申报9月份工资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可以减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吗?
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单位12-24后实际发放的工资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对于9月正常发放的工资,相应税款在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不适用5000元/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问: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了10月份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此,有部分单位可能会因国庆节长假而将10月份工资提前至9月底发放。各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的上述本应于10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表,税务机关会实事求是地让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为此,税务部门统一推广使用的扣缴客户端软件已提供了相应税款计算功能,依法提前发放工资的单位可以通过选择10月“税款所属期”适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但相应税款仍需在法定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需要提醒扣缴单位和纳税人的是,9月份正常发放的当月工资仍需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现行税率表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扣缴申报与事实不符的,税务机关后续会进行核查纠正。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陈慧莹 实习编辑:朱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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