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陈某和王某合伙注册了一家公司,在淘宝上经营服饰。其中,陈某并未实际出资,而是利用其在微博上16万粉丝的网红“号召力”,作价32万元成了公司股东。可网店开办不到一年,陈某便提出解约,不料,这却牵出两宗互为被告的合同纠纷。
16万粉丝折价32万元投资款
王某与陈某于2015年中旬共同注册设立了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在淘宝网站上经营女性服饰。当时,陈某在微博上是一个小有名气的网络红人,拥有约16万名粉丝,故两人合议决定,按每名粉丝2元的价格,作价32万元作为陈某对公司的投资。而陈某则应定期通过自己的微博账号,对淘宝网店进行产品推广。
合作协议中还约定,若陈某退出合作,陈某有权回购微博所有权,但需根据微博粉丝增长的人数给予公司经济补偿,每增加1名粉丝补偿2元。
合作中断引发双方互讼
然而,公司设立不到一年,陈某便主动向王某提出解约。双方随后签订了终止协议,约定:淘宝店归王某所有,微博账号仍归陈某所有;陈某应支付王某补偿金、房屋租金、装修费等共计24万余元,并将其占有的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王某。
由于陈某未如期支付相关款项,王某便将陈某诉至青浦法院,请求判决陈某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陈某也起诉王某,称对方当初和自己缔结的终止协议系王某利用自己刚从海外归来、缺乏社会阅历及急于解约的心态而签订,故该终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撤销。陈某另主张,公司应停止使用自己的肖像做宣传推广,并支付分红款80万元。
“重大误解”之辨未被采纳
庭审中,法官查看了陈某的微博账号,粉丝数量已经超过80万。按陈某、王某最先缔结的合作协议,那么退出合作时,陈某为讨回自己的微博账号,理应向公司支付逾百万元的补偿金。
法庭认为,陈某签订终止协议时已经23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终止协议时,公司的房租、装修费等支出问题、陈某所称的尚未分配红利的问题都已经存在。庭审中陈某并未举证证明签订终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故法院认为双方应当已经考虑到上述问题,达成合意后才签订了终止协议。
法院最终判令陈某支付王某补偿金、房屋租金、装修费等共计24万余元,并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变更至王某名下。对于陈某的诉请,除了其肖像不得再被用于推广外,其余诉请均未被支持。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祝闻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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