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车抢控方向盘、对驾驶员施以暴力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近年来屡见不鲜。为了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普陀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今年3月的一个下午,被告王某搭乘950路公交车。上车过程中有另一位男乘客,因未佩戴口罩,驾驶员劝阻。男乘客下车买口罩后,男乘客妻子挡住车门,不让驾驶员驶离,双方发生争吵。
随后,男乘客赶回、并佩戴口罩上车,公交车重新行驶,而驾驶员与其妻子仍在持续争吵。此时,坐在驾驶员后方侧座的王某,因不满驾驶员语气态度,也加入了争吵。
没吵几句,王某就离座走向驾驶位,拉拽方向盘,驾驶员随即刹停车辆,幸而没有造成人员车辆损伤的严重后果。车辆刹停后,王某摆脱上前劝阻的乘客,继续用拳挥打驾驶员头部,驾驶员报警,王某逃逸。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王某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危机公共安全,应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 追究刑事责任。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吴晓军,解读"危及公共安全",只要求 随时可能发生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它并不要求一定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
司法机关解读,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在公交上抢控方向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驾驶行为,一般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该罪的法定起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时会造成量刑偏重。而犯妨害安全驾驶罪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能更好实现 罪刑相适应。今天,普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董婷婷进一步解读新罪名称,拉拽方向盘的后果,可能会使驾驶员失去对这辆车的控制,发生撞人、撞车,或者其他一些交通事故。对于这种行为,刑法也是予以打击的,但同时也要遵循刑事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如果行为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机公共安全的,也可能触犯妨害安全驾驶罪。
(看看新闻Knews 记者:张帼霞 赵祎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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