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高层的李先生由于电梯常年发出嗡嗡的低频噪声备受煎熬,历经五年之久也不能解决噪音问题,他将电梯安装公司和维保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一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李先生所在楼栋自2018年更新安装电梯后,李先生常常在家中听到电梯发出的嗡嗡声,虽然声响不大,但这种低频噪音在夜晚格外明显。
被上诉人李先生:“我首先是请浦东环保局来检测的,他们检测是晚上十点以后,夜间噪声是超标的。”
李先生认为低频噪音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住宅电梯应该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于是,将电梯安装公司和维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安装公司对电梯进行整改,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万余元。对此,电梯安装公司和维保公司表示,经过两次维修整改,电梯已经达到了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
上诉人电梯安装公司在法庭上表示:“电梯我做了几十年了,到家里去测还是第一次!电梯是有标准的,电梯技术条件里有关于噪声的衡量标准,额定运行时,机房的噪声小于等于80分贝,开关门过程中小于等于65分贝,经过几次测试,包括自己工程师的测试,都在三十分贝左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安装之初未考虑加装减震设备,电梯长期运行状态下产生的噪声也明显高于其他楼栋的电梯,电梯安装不到位与运行维保不到位是造成低频噪音的主要原因。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卢颖法官:“我们认为小区的二类生活环境功能区的标准,其实是对于大范围的标准划定,我们认为在住宅里面,还是要达到一个很安静的、符合生活休息的标准才可以,所以我们最终采用的还是一类生活环境功能区的标准。”
最终,一中院裁决电梯安装公司和维保公司应按照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分别承担80%与20%的赔偿责任,继续整改优化噪音问题。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潘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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