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江西高院发布了一起案件,江西上粟县村民周某驾车回家的路上,遇到了同村的林某,便邀请了林某上车一起回家,结果在路上,周某因为避让不及时,一头撞到了山体,造成林某受伤、车辆受损,而林某没有系安全带,受伤还挺严重,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
事后,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94万多元。而周某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车上人员险是5万元,刨去保险公司的赔偿,也就是说周某要为此承担89万多元。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的小轿车系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林某,发生交通事故是一般过失行为,故本案应认定为好意同乘,可减轻周某责任。对于保险不能赔偿的部分,法院酌定周某对林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59万多元,林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共计25万多元。
一次好心的免费搭便车车,结果好心人为此赔偿了59万,不少网友都在感叹,为什么要赔偿这么多呢,今后这样的好事是不是不能做了呢?
其实,类似的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2021年厦门的戴某下班顺路带同事王某回家,结果出了事故,导致王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戴某负全责,王某家人索赔130多万,最后法院认定戴某属于好意同乘,承担70%责任,赔偿了90多万。
2024年,珠海的小汪开着租来的汽车,载着大学同学小陈和小史去参加考试,结果驾驶不慎,撞到了电线杆上,小陈重伤,花费医药费40多万,身上两处十级伤残,于是小陈向小汪索赔59万多元,最终法院判决,小汪属于好意同乘,承担60%责任,赔偿了30多万元。
其实,对于好意同乘,发生了事故的情况,究竟如何认定责任、又该如何赔偿,2021年开始实施《民法典》有着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对于好意同乘,法律上已经考虑到了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因素,但并不是完全免除责任,更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风险。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好意人往往需要为此承担70%左右的赔偿责任。
那么,如果搭车前,大家口头承诺了,发生事故不用我负责,或者签个免责协议,行不行呢?答案是,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对方受伤和财产损失的免责协议是无效的。那么,对于今后朋友同事之间好心搭车这件事,你会选择怎么做呢?
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编辑: | 陶淳 |
责编: | 朱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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