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国台办发言人应询称,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智渊犯分裂国家罪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12-24一审公开宣判,以分裂国家罪判处杨智渊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0年间,杨智渊为分裂国家、谋求“台湾独立”,在台湾地区通过“台湾民族党”、“一边一国行动党”等“台独”组织,公开宣扬“台独”分裂主张,积极实施制定“台独”分裂行动计划、图谋推动“台湾建国”并加入联合国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法院认为,杨智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分裂国家罪。杨智渊长期参与分裂国家活动,宣扬“台独”分裂主张,且在“台湾民族党”等“台独”组织中起骨干作用,行为性质恶劣,根据杨智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国台办再次强调,惩“独”司法文件只针对极少数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台独”顽固分子及其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不针对、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
编辑: | 方媛 |
责编: | 董亚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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