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随着房地产政策不断调整优化,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推出了优惠政策,在一些城市取得了一定效果。最近一段时间,有些开发商和中介机构推出了“零首付”和“超低首付”等操作,吸引购房者。针对这一情况,近期,河南郑州、广西南宁、山东等多地有关部门,陆续发布风险提示,明确指出,这种看似诱人的优惠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侵害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四川银行业协会也以公约的形式,要求不得以“零首付 零月供”等营销噱头误导消费者。
记者以购房者的名义,走访了郑州的几个楼盘。确实有一些楼盘许诺,可以用低于15%的首付比例进行“超低首付”购房。
在郑州某楼盘,有销售人员在得知记者有购买意向后,直接给出了2万元首付的条件。
按照销售人员的介绍,首付2万的前提是,这套总价97万的户型,要按照114万的总价,来签订合同和发票,这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虚抬总价,可以增加银行贷款额度,相当于直接就把首付款给“贷”出来了。
今年5月,央行 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通知规定,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房首付款比例 不低于15%、二套房首付款比例 不低于25%。目前大多数城市正在执行这一比例要求,北京上海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略高。也就是说,“零首付”或“超低首付”,都是政策明令禁止的。
专家表示,“零首付”、“超低首付”,实际操作下来,很容易增加购房者对自身购房能力的误判,极大增加违约的风险。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说:“从本身的一个政策层面来讲,它就是违法违规的。实际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的话,开发商跟中介公司他可能都不会承认,这个时候的风险是我们购房者来承担的。另外从本身从购房者的角度来讲,‘零首付’它其实是变相夸大了一个购房的能力,各地的反馈有一些通过‘零首付’(购房)最后发现他根本就没有能力每个月去偿还相应的贷款。”
而“零首付”对于银行来说,风险同样不小。少数银行由于审核不严等原因,为“零首付”购房 发放贷款。由于“零首付”常伴随着虚假信息等 骗贷手段,银行很有可能因借款人无法偿还或放弃偿还贷款而受到损失。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负有法定义务,审核借款人的贷款资质、担保条件及贷款用途等相关内容。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说:“从整体的金融安全考虑,银行借给购房人的钱实际上是我们普通人存在银行的钱,如果钱收不回来,最终损害的是储户的利(益)。”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说:“对于银行来讲,对首付款的来源应该有比较清晰的一个核查,如果说出现有房子贷款额度明显增加,那么也要看一下当前各地的房屋的一个总体的评估价格。总体上来讲,银行还是要立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的角度,把现有的一些比较好的优惠政策效果发挥出来,把一些违法违规的、打擦边球的、风险极高的操作要给它遏制下去。”
编辑: | 徐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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