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于租客拖欠租金,房东韦女士将房客起诉到了法院,后来经过法院调解,租客表示愿意支付6000元的租金,听到这个消息,韦女士本以为可以顺顺利利地拿到租金,谁知接下来的一幕让她傻了眼。
在庭前调解的现场,租客方一共来了三名男子,他们每人手上都拿着一袋硬币,并表示这就是支付给韦女士的6000元租金。
看到对方用硬币支付拖欠的房租,韦女士当场表示拒绝。
随后,法院工作人员用推车将80多斤的硬币推到附近银行,打算把硬币存进银行后再转给韦女士,然而银行方面表示,距离下班时间仅剩半个小时,不足以完成清点硬币和存款工作。主办案件的法官表示,希望被告龚某可以通过微信或者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不过龚某予以拒绝。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法庭员额法官卢晓曦说:“你如果同意变更履行这个债务的方式,我们法院这边就不对你进行任何的处罚,但是如果你不变更,可能妨碍司法行为,(法院)可能就对你做出一定的处分。”
在法官对龚某进行司法训诫并强调事情的严重性后,龚某最终同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6000元转至法院账户,将债务履行完毕。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法庭副庭长罗媛表示:“我们对被告提供6000枚硬币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其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不当之处,表示接受训诫,并且积极变更了履行方式,法院是当事人合法理性合理的维权之地,非泄私愤的工具,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近年来,为了泄愤,故意用硬币支付执行款的行为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不道德,而且涉嫌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111条的规定,“以其他方法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编辑:殷滋 素材来源:南宁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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