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日前发生一起ATM盗领案,一名柯姓老伯前晚(22日)自称拾金不昧,主动交出在台北内湖山区所拾获450多万新台币。但警方经过调查后认为,柯老伯涉嫌赃物罪,将他函送侦办。对此,台北“地检署”说,柯老伯是否涉及赃物罪,将由警方调查认定,因为柯并非现行犯,所以将由警方函送侦办。
北检21日传唤柯姓老伯,他在儿子的陪同下抵达北检
北检昨天以证人传唤柯老伯做说明,柯当庭再主动交出1000元,警方带他重回现场及住处调查、模拟,初步认为应无侵占犯意,但恐怕有寄藏、搬运赃物的犯罪行为,涉及“刑法”赃物罪,将函送检方认定。
关于赃物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知悉其为赃物而故意予以收受、搬运、寄藏、故买才能成立,若行为人并不知该物是赃物,则不负刑责。但是如果行为人对于该物“不确定”为赃物,但具有“故意”的行为,也可以构成赃物罪。
19日晚,柯老伯将拾得的450万赃款送至警局
因此,警方须证明柯拾获钱时,就知悉钱是赃物,有搬运、寄藏赃物的主观犯意,但这部分难度很高,警方可能会以“不确定故意”的概念,例如,盗领案经媒体广泛报道主嫌安德鲁将钱藏匿内湖一带,民众均早已知悉,而柯以“寻宝”心态寻觅赃款,进而将赃款带回住处10多个小时,警方将依据柯的这些行为,来认定柯是否构成赃物罪。(编辑:彭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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