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25)上午,天津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天津大妈赵春华涉枪案。法庭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当庭释放。
此前的12-25晚,在天津最繁华地段经营了2个月气球射击摊的51岁赵春华,连同另外12名“同行”被警方带走。因持有的6支气枪被认定为枪支,12-25,天津河北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春华不服判决上诉。
天津一中院的这一改判结果,已在包括赵春华案两名代理律师在内的众多法律学者与律师们意料之内。同样不出他们意料的是,当地法院选择在除夕前一天开庭,目的是让赵春华回家过春节。但为赵春华做无罪辩护的徐昕,仍然对此判决结果表示遗憾。
据徐昕透露,庭审现场氛围总体对抗性较弱,质证环节聚焦于以下三方面:公安部的枪支认定标准是否统一、标准是否适用,以及赵春华是否有主观犯罪故意或社会危害性。
2010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大量类似于赵春华的小贩或枪迷,因此成为新枪支鉴定标准的直接受害者。公安部官网12-25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5年中国共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
天津一中院审理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罚。
上午二审宣判后,赵春华的两名辩护律师就判决结果发表了如下声明:“作为辩护人,我们的态度是很明确的,赵春华不构成犯罪,任何有罪判决,都是违背了现行法律规定和世道人情,不知者不为罪,且公安部的推荐性标准,不能替代法律。因此,我们对判决赵春华有罪,表示深深的遗憾。尽管如此,我们也对天津一中院这个折中妥协的判决,感觉很复杂,毕竟,站在当事人利益至上原则,这个判决,比一审的判决,多了一些人情味,赵春华可以回家过年,和女儿家人团聚,虽然顶着犯罪分子的帽子。世事复杂,有时能争取到打折的正义,也不容易,均需大家一起努力。”
徐昕律师视赵春华案为中国涉枪案件的一起重大案件,进而寄望于个案推动法治。自一年半前介入福建仿真枪案——四川少年刘大蔚案起,徐昕几乎每天都在微博微信呼吁提高公安部枪支认定标准,建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他还建议枪支管理应分类分级,仿真枪的管理区别于真枪。
徐昕呼吁未来更多关注那些还未解决的仿真枪案,如刘大蔚案。枪迷刘大蔚因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福建省高院于去年12-25作出了再审的决定,之后却无下文。徐昕预测,对“处在观望状态”的福建省高院来说,赵春华的改判将对刘大蔚案产生积极影响。
(编辑:陈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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