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1年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一次全面清理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废止司法解释103件。经过此次清理,明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法律统一有效实施,是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职责使命。司法解释清理是保证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重要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的重要内容。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审判实践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在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审判工作、完善司法政策、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有些司法解释条文已经不适应社会形势发展需求,有些司法解释条文已经与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这就迫切需要通过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来集中解决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内容不准确等问题,确保法律和司法解释统一有效实施。
根据审委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研究室牵头,各审判业务部门参加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小组。在全面清理工作中,工作小组广泛听取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对拟废止、修改和研究的司法解释逐一甄别讨论。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废止司法解释103件。经过此次清理,明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
此次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始终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符合人民意愿,符合立法意图。清理工作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司法规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增强司法解释清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紧紧围绕“确保法律统一有效实施”这一基本目标开展清理工作。此次全面清理工作就是要集中解决有些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出台后,定期对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是保证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此次清理废止的103件司法解释主要就是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被后发布的司法解释代替,或与后发布的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
第二,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司法解释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应工作规划,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始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中,是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为此,我们对全部司法解释内容逐一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标。通过认真甄别,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司法解释质量都非常高,都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同时,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标准、高要求对极个别司法解释条文提出了明确具体的修改意见。
第三,坚决贯彻平等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做好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重要工作任务。这次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就是将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作为对司法解释进行废改的重要遵循,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二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凡是有违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坚决予以废止。三是坚持与时俱进的理念。顺应时代发展进步的要求,对新时代大背景下与经济社会形势发展不相符的司法解释,坚决予以废止。
经过清理,废止民事类司法解释53件,如《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废止刑事类司法解释24件,如《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等。废止综合、行政诉讼类司法解释26件,如《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通过此次清理,取得了以下成效:
第一,有效保证法律统一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加强法律实施成为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司法解释在保证法律实施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影响更加广泛,社会更加关注。司法解释清理后,司法解释数量减少,规则更加明确,方便全国法院理解和适用,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更加有力,能够保证法律在司法领域的统一正确实施,有利于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让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更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推进法治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此次清理工作,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始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保清理工作导向鲜明、要求明确、措施有力。通过对司法解释的全面清理,进一步统一了平等保护产权的裁判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司法解释的价值导向,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层面的规则保障。
第三,有力推动了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通过清理,进一步摸清了司法解释的底数,准确界定了司法解释的范围,明确了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集中解决了司法解释与法律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内容不准确等问题,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有力促进了司法解释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第二次全面清理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我们知道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对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请问司法解释全面清理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答:此次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是我院继2011年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后的又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工作。2018年,周强院长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审议时强调,“要积极推进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由研究室牵头,各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合改革开放新形势和新发展理念的司法解释,要主动清理、及时修改;在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后,要对之前的司法解释及时清理,该废则废,当改则改,并做好编纂工作。”根据我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司法解释制定、修改、废止的程序都有明确规范的程序,要经过立项、征求意见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等程序。此次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我们根据审委会要求,成立了研究室牵头,各审判业务部门参加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小组。清理小组由相关院领导总负责,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同志负责统筹协调。2018年7月,各审判业务部门根据“谁制定,谁清理”原则,按分工分别提出清理意见。2019年4月,按照工作方案,三次组织召开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主审法官参加的座谈会,对拟废止司法解释进行了逐一甄别讨论。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形成了拟废止、修改以及保留的司法解释目录。对所有司法解释的清理意见经过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司法解释废止目录正式对外公布。
2、此次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是如何贯彻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这一重要理念的?
答: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深化落实依法全面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首先就要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体系,甄别清理对民营经济保护不平等的规范,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在今年12-26召开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周强院长着重强调,对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一律予以废止。
在此次全面清理工作中,我们坚决贯彻平等保护的理念,对司法解释进行逐一甄别研究。经过严格把关,我们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解释,绝大多数符合依法平等保护市场各类主体的原则,符合保护民营经济的基本要求。通过认真梳理,反复研究,我们也发现极个别司法解释条文由于受当时法律或政策影响,存在不完善的情形。
通过清理,我们废止了《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在当时具有积极作用,纠正了当时不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被执行人的问题,但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更为严格的禁止在民事诉讼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解释,对拘留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适用情形和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依法对民事诉讼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提供更加严格的保护,所以废止了上述两件司法解释。
再如,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因为认缴资本制公司法已有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与现行公司法规定不一致,废止这一批复有利于消除和减少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阻碍,提升其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
还有,2001年为配合深化金融改革的战略决策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有关诉讼保全的担保、公告等内容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为了确立市场化、法治化的不良资产处置程序,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决定对这个司法解释进行修订。
3、下一步,最高法院对司法解释清理和修订工作有什么计划安排?
答:此次清理提出废止的司法解释多以批复、个案答复为主,“解释”、“规定”类司法解释整体废止的比较少。有些体系性的司法解释存在部分需要废止、部分仍须保留的问题,今后还有必要对这些司法解释进行修订。
司法解释规范化是一个动态过程,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今后,我院将进一步健全稳定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机制:一是常态清理机制。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要及时对以前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特别是对一些常用的、基本的司法解释,该废则废,当改则改,要做到清理及时到位。二是定期清理机制。为防止司法解释与新颁布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之间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冲突的问题,今后我院将会建立对现行有效司法解释进行定期清理的工作机制。随着民法典各分编的颁布施行,我们将对标民法典条文内容,及时对民事类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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