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近年来受到不少市民的关注
去年,全市加装电梯完工
已超过3000台
不过使用过程中
产生的各种新问题也陆续出现
同样需要各方携手去解决
最近,市民许女士向我们反映,她在杨浦区国和二村有一套房子,3年前楼栋征询加梯时,她因为个人原因并未答应加梯。可是今年,许女士改变了想法,希望申请补交加梯费用,不想却遇到了不小的难题。
此前未同意加梯
装好以后还有后悔药吗?
许女士告诉记者,自己的这套房屋位于4楼,长期出租。2021年,所在楼栋征询加梯,许女士当时被告知需支付分摊资金约为4万多元,而同小区其它楼层有住户仅需支付1.12-24万元,许女士觉得价格落差大,再加之自己本打算出售房屋,因此当时并未同意,此后再未收到关于加梯的任何进展信息。
不久前,许女士回到小区交接租赁事宜,发现加梯工程已完毕。考虑到房子未卖,老两口未来也想在此养老,于是许女士提出,希望通过补交出资获得乘梯权。但却遇到了不小的难题。
首先就来自于楼道居民的意愿
徐女士表示,她先咨询了居委会,得到的答复是需要这幢楼里出资电梯的人同意才能加入。
其次
双方在补交款项数额及依据上
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许女士从楼组长处获知,此前4楼需支付的分摊资金最终为2.1万元(非最早通知的4万元),但如今被告知已经不能再按2.1万元支付。
“(楼组长)说我一个人决定不了,要去跟当时垫付了我2.1万份额的这些居民商量再告诉我价格。中午的时候又回我一个电话说3万元,我说可以支付3万元,但包含了哪些费用,这个时候电话没挂,我就听到里面有人说,这个价格是看在老邻居的份上给你的,你再讨价还价,出钱也不给你使用。”
期间,许女士也曾向属地居委及街道咨询相关政策,但对方均表示此事并无先例,目前只能协商解决,尤其是需要楼栋其他业主的同意。
目前市里没有一个具体的文件指导,一般碰到这种事情,我们以协调沟通为主,还是建议居委出面搭建平台友好协商。尽可能通过当初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协调不成,建议律师介入,通过司法平台处理。
最终,在属地居委的协商下,加梯组成员同意了许女士通过补足资金的方式使用电梯。上周六,在居委书记的见证下,许女士通过微信向楼组长转付了2.8万元补交资金,并拿到了手写收据与电梯磁卡。但由于时间紧张,相关的补充协议还没签署。
2.1万元变2.8万元
这笔账到底是怎么算的?
虽然
许女士如愿补交上了加梯的资金
可心里始终不痛快。
因为许女士所在的4楼,当初分摊的出资额当时最终定在2.1万元,现在却补交了2.8万元,多出的7000元合理吗?而且没有任何再商讨的余地,要么补交,要么就免谈。
如今补交的2.8万元
又是如何折算出的?
对此,小区业委会主任解释,这部电梯的总价为70万元,当初有4户居民不同意,部分居民垫付了6万元的资金缺口,其中也包含许女士的份额;如今补交的2.8万元是居民代表根据成本与利息初步估算的数值,后续这笔钱将归还给垫付资金的居民,只是如何分配,还没想好。
而事实上
该楼的其他业主
心里也同样不痛快
当初加梯时,许女士不愿意、不参与、不出钱,给加梯进程造成了阻碍。如今,费时费力的加梯工程终于完工了,当年反对的人却又想来享受乘梯的便利,心理上自然难以接受。
在核实情况的调查中,记者找到小区业委会主任及楼组长,对方也表示,起初不同意许女士使用电梯,的确是因为大家认为,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加梯的进程。而且当初楼栋也有约定,后来者是否能够使用电梯,需要"四人自治小组"的同意的。
小区业委会主主任吴阿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是第一批加装电梯,当时的政策是一票否决制,24户人家要同意后才能安装电梯,首先是她这户不同意,后面我们等了很长时间,过了一年多后政策宽松了,只要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了,这才装起来,我们老小区都是年龄比较大的,都迫切需要加梯,一户不愿意,群众有点气愤的。”
对此许女士也承认,期间有邻居打过几个电话,她都没接,“这个确实是我做得不礼貌,不好的地方,我承认。但在征询过程中,并不是同意就是正确,不同意就是错误的行为。现在电梯加装成功了,不同意的好像就成了坏人,我就感觉现在在火上烤的感觉。”
对此,许女士也表示,到底有没有规范的处理方案,补交费用是如何构成的,她也想得到一个答案。
对于许女士的困惑,法律界人士表示,还是建议属地给予居民一定的法律支撑,帮助签署补充协议;小区业委会也表示,下一步他们将拟定乘梯的补充协议,让流程更加规范化。
律师:补齐款项后
居民有权利使用电梯
其实这几年
每年都有几千台的加梯完工
像许女士这样
原来没有分摊加梯资金的业主
后续还能加入进来吗?
补交的资金如何折算?
由谁收取,用作何用?
有没有一个规范的处理方案
可供参考呢?
普陀区政协委员、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邹华介绍,许女士补交相关款项后,有权利使用电梯。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这个案例中,电梯作为公有部分,是后来 加装的,因此各业主产权证中还未能体现对该电梯的共有物权,业主们享有的是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去年12-24,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的 "老旧小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明确,原来反对加装电梯,或者未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之后因为生活需要 而需使用加装电梯的,在合理分担加装和维护费用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但是具体该如何操作
目前相关部门确实未出台指导文件
更多还是依靠基层指导、居民自治
关于费用的参考标准,目前是空白的,暂时没有参考依据,主要是双方要协商。在实务中涉及加装电梯的矛盾纠纷还是比较常见的,我本人观点是根据《民法典》公序良俗,相互比邻的业主还是要多一点容错空间,多一点接纳。
对此,有关人士也建议,对于加梯后产生的新问题,相关部门还是需要不断完善、给予指导,既可保证相对公正、避免居民矛盾,又可助力基层指导。
编辑: | 朱静文、王燕 |
摄像: | 朱勇 |
责编: | 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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