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7月1号,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开出了一份裁决书,要求跳槽到竞争单位工作的江先生履行与原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赔付原公司已经支付给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9万5千元,并按照江先生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24个月总价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25万4千元。
江先生原先在一家知名的互联网大厂担任技术研发工作,双方签有多份劳动合同。12-24,就在江先生辞职后和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老东家向他出具了《竞业限制通知书》,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一年,江先生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为49万5千元。当年12月,他入职A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也告知了原公司情况。然而,就在竞业限制协议即将到期的2020年11月,老东家发现江先生早就在竞争单位B公司上班了。
当时仲裁开庭时候,用人单位提供了一组比较关键的证据,是一组视频资料,显示他的个人名下的小汽车,每天是驶入了竞争企业的地下停车库,他本人下车,进入了竞争企业的办公场所。老东家据此认为江先生言行不一、跳槽行为恶劣,而江先生声称车辆是他太太借给他人使用的,却又没能提供一系列证据。最后,面对徐汇区劳动人事仲裁院的一纸裁决,江先生一方随后在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认为他本人没有违反竞业限制,被告方提出的违约金畸高。
12-24,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竞业限制纠纷案,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出庭。原告方认为:被告方提供的视频无法确认使用车辆的是江先生本人,因而拒绝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以24个月工资计算得出的225万4千元违约金。被告方认为,在竞业限制即将结束的11月,江先生名下的轿车被拍摄到十多次停在竞争单位B公司楼下的车库。被告方认为视频证据可以说明江先生表面上告知原公司是在A公司工作,实际暗度陈仓,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损害原公司利益为竞争单位B公司服务。对此,原告方认为:即便是江先生的车辆反复进出B公司楼下的车库,这些视频本身具有真实性,但被告方使用这些视频的目的是错误的。被告方认为正是江先生本人使用了自己名下的车辆,并经常停在在B公司楼下车库。如果是常年在A公司工作,原告方也应该向法庭提供有力的证据。在这个焦点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在接着的庭审中,被告方进而提出,即便是A公司也是和原企业存在竞争关系,即江先生即便供职在A公司,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被告方并当庭打开的“天眼查”APP,展示A公司与B公司存在投资关联关系。因而认为无论A或者B公司与原公司都是竞争关系。而原告认为江先生入职的A公司跟原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如刚原告所述:评判两个公司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不应仅仅看双方的一个营业执照,而是根据实际所从事的实际业务。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的另一个诉求点是,如果法庭认定原告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那么双方所约定的要求原告支付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24倍,高达225万的一个违约金,是否明显偏高?
此外,要确定江先生是否违反竞业限制,还在于被告方搜集的视频是否合法,这些未经许可偷拍的视频,是否可用作呈堂证据呢?
有鉴于本案关键的进驻车库使用人证据不够清晰,在首次开庭后不久,法官亲自到相关物业公司进行调查,获取了第一手的证明材料,发现江先生车辆的停车手续是B公司为江先生办理的事实。由此,这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中的是非曲直变得清晰起来。
2021年11月底,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先生需要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原单位交还竞业限制补偿金49万5千元,以江先生2018到2019年82500多元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向原单位赔付违约金198万多元。江先生一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之后,一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江先生因为跳槽违反了签订的竞业限制,必须赔付共计约250万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顾海东 陈敏佳 实习编辑:周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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