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陈某将被诊断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儿子放在医院不管不顾,2021年,陈某和孩子母亲韩某一同到案,之后陈某被判犯有遗弃罪,获刑一年六个月。而孩子的母亲经鉴定为无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免于刑事处罚。在此期间,他们一岁多的儿子在上海市儿童医院接受了手术。由于孩子病情有所延误,没有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所以落下了很多后遗症,比如身体跟智力发育比较迟滞。
考虑到后续还需精心养护,医院的环境并不适合孩子的恢复和成长,于是院方和普陀区检察院考虑起了孩子后续该如何安置的问题。检察机关于是先后对孩子父亲与母亲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再次对孩子母亲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孩子母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由于父母双方及各自家庭的经济条件都比较差,且都表示无法抚养孩子。最终,检查机关联系到了上海市儿童福利院。
在检查机关的支持下,去年9月,上海市儿童医院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孩子父亲陈某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指定儿童福利院成为孩子新的监护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表示,民法典36条规定得很清楚,监护人存在一些不履行义务或者虐待儿童的行为,相关的个人或者机构可以申请来撤销监护人资格。
庭上,已经重获自由的陈某当庭表示同意儿童医院的诉请。而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也愿意成为新的监护人。法院经过审理,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支持上海市儿童医院的全部诉求。后续,孩子将被转到市儿童福利院继续生活、成长,并将由专人负责其今后的生活起居、康复治疗以及教育。
(编辑:潘桑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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