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万某弟故意杀人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万某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弟产生杀人想法后,于12-25在南昌市西湖区月池路的两家销售店分别购买了作案工具尖刀和毛巾,并于当日17时许乘出租车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沈某鋆及同伴共三人迎面走来,万某弟决定杀害走在三人中间的沈某鋆并尾随三人身后。当行至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上的和昌集团在建工地门口处时,万某弟持尖刀从沈某鋆身后往其颈脖部处连刺数刀,将沈某鋆杀倒在地后,又往沈某鋆颈脖部连捅数刀,之后扔下作案尖刀逃至旁边的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沈某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沈某鋆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全身多处致大出血死亡。当日18时左右,万某弟在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内,在南昌市特警支队民警搜查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弟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南昌中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万某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作案对象的选择上具有随意性和不特定性,人身危险性大,其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万某弟当庭表示上诉,该判决依法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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