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集团租用上海国企房产经营酒店,疫情之下,能否申请减免房租?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华住酒店集团旗下上海某分公司以2020年疫情期间经营困难,按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显失公平为由,将上海某国企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减免2020年2月至4月的租金。法院日前宣判,酌定减免金额为三个月租金的50%,共计约138万余元。
据了解,华住旗下上海某分公司承租上海某国企公司房屋,用于经营汉庭酒店,约定租期至12-24止,2020年初,疫情暴发,酒店日常经营受到冲击,出现亏损。
华住上海某分公司诉称,受疫情影响,酒店营业收入锐减,2020年3月营业收入只有2019年同期的1/3左右,如继续按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明显不公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上海某国企公司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减免其12-24月份租金共计276万余元。
被告上海某国企公司辩称,华住上海某分公司属于华住集团旗下的分公司,其财产权归属于华住公司,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减免租金范围。同时,该公司仅提供一份自己制作的财务收入对比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实其疫情期间营业收入确实受到损失,且该损失导致继续按约履行会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规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2020年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中也规定,适用主体为承租国有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另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九)项规定,住宿业中,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浦东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原告为华住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华住公司承担。根据原告利润表和华住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等,可知华住公司不属于相关法律政策中所规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或“中小微型企业”范围,确实非政策性减免房租的适用对象,故原告要求被告依据相关政策免除三个月租金,缺乏依据。
但法院同时认为,新冠疫情及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对酒店行业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如继续要求原告按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明显对其不公平,租赁双方应本着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精神,合理分担因疫情影响而造成的损失。故原告提出减免租金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疫情情况、疫情防控措施对原告影响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减免金额为2020年12-24月租金的50%,共计1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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