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市民姜先生向看看新闻Knews反映,说之前,他在万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可当他拿到发票后,发现上面的金额和他付的款相差一万多元。 不仅如此,他是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但发票却是一家4S店开的,而钱又付给了一家叫万玺的汽车,这让姜先生十分纳闷。一起来了解一下究竟是怎么回事。
姜先生说,2017年底,他在上海万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林肯牌MKC汽车,价格为293800元。为了后续上牌方便,姜先生以自己公司的名义购买。双方合同约定,虽然是在4S店交车,但车费是支付给万途公司财务部门,收款凭证上必须加盖万途公司的公章。
姜先生:“过了两天到万途去提车,万途把车辆的发票给了我,我发现不对,因为我们约定的价格和实际支付的款项,相差了10760元。”
除了金额,购车发票也不是万途公司提供的,而是4S店,上海德之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
姜先生:“德之林开发票给我们,其实按照我国的税法,这是不允许的,合同的第三方,我们跟德之林之间是没有合同的,他给我们开票,其实是违反税务法的。”
姜先生提出异议后,对方之后重新开具了发票。之后,姜先生又发现,他付车款的POS单上显示,他的钱既不是打给万途公司,也不是德之林,而是给了一家名叫中汽万玺平行进口车的商户。
姜先生:“去找德之林的时候,他已经跟我们讲得很明白,这和我们没有关系,他已经把车卖给万玺了。”
根据上述情况,姜先生认为,对方存在二次销售汽车的行为,让人难以放心,所以要求万途公司。
姜先生:“由于这种经营的不规则,不规范,不规矩,所以造成了消费者不能接受的状态。”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来到了德之林公司所属的宝利德林肯中心4S店了解情况,对方表示,他们要向厂方汇报后才能接受采访,但之后一直没有给出回应。
而万途公司经理王先生则表示,他们是二级经销商,是姜先生自己提出要去4S提车,要4S店开票的。至于钱付到万玺公司,这两家公司属于同一个法人,属于正常贸易周转。
上海万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经理:“正常情况下我们有开票权,完全可以自己开票的,没有必要让4S店来开票,是客户要求我们就让4S店来开票了。”
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双方既然在合同上有约定,就必须遵守。即使之后姜先生确实提出过要4S店开票,但口说无凭,没有补充到合同中是不能作数的。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汪鸫:“双方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也就是购车人应当向万途公司他的财务账户支付货款,万途公司也应该出具加盖其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相关收据,但同实际操作情况来看,万途公司的做法是违背双方约定的,同时我们从有关管理规范来看,万途公司指定了其另外一家有关联的公司,作为收取车价款的公司,这样的做法也是不规范的,因此我建议购车人,一方面可以向万途公司追索违反双方约定的责任,同时对于万途公司的不规范操作行为,可以向这家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反映举报。”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浩亮 编辑:范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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