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规范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首次明确指出:
一,医疗机构和医师不得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医疗机构和医师应保障患者购药选择权,不得限制患者自主提出持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的要求,也不得强迫或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二,对个别患者人数极少、使用量极少的自费药品,如需患者院外购买,医疗机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知情告知制度、审批或备案制度等,加强病历记录管理,医师应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完善门诊、住院病历及电子病历中自费药品使用记录。医疗机构要利用门诊大厅、候诊点或便民服务台等醒目位置的宣传栏,主动告知本单位自费药品和外配处方管理制度和流程,切实保障患者购药知情权,并接受公众监督。
三,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会”)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应根据诊疗科目和医疗服务需要,配备供应治疗必需药品,不应以药占比考核等理由或名义影响药品正常配备。遴选药品应优先考虑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国家和本市常用低价药、上海市带量采购目录范围等综合性价比高的药品,并合理控制自费药品使用比例。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周文韵 编辑: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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