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对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四名农民因采摘野生蕙兰而获刑的案件进行了报道。目前案件又有新的进展,12-26,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下发再审决定书,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
12-26下午两点,来自河南省卢氏县的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四人来到河南省卢氏县法院,拿到了再审决定书。“昨天下午接到的法院通知,当时特别地高兴,希望法院能重新给我一个公平的判决”,秦运换说。
12-26,秦运换和一个名叫秦帅的小伙子一起上山采药材,下山的时候,两人各挖了一丛兰草打算养到自己家中。然而二人在回来的路上却被当地的森林警察以违法采摘兰草为由扣留,后经河南省林业司法中心鉴定,他们所采的兰草是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016年12月,这起案件经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秦运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当时与秦运换一起采摘蕙兰的秦帅也因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卢氏县,类似的判决并非个案,同在卢氏县的黄海峰和肖金山也曾经因为采摘野生蕙兰获刑。四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提出申诉。申诉的主要理由为:蕙兰并未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因此卢氏县法院认定蕙兰为国家重点野生植物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12-26,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对四人发出了再审决定书,卢氏县法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将由卢氏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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