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父母发生矛盾,分开时以孩子为筹码,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争取抚养权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双方分开后,一方未常常看望孩子,孩子是否有权利要求父亲或母亲来探望自己?孩子的心理需求该如何保障?
前不久,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罕见的未成年人要求父亲按时探望自己的案件。原告是今年刚刚五岁的小豆,他的母亲邵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小豆的父母,施先生和邵女士都是95后,两人是初中同学,交往10多年,虽然生下了小豆,但并未领证结婚,邵女士说,怀孕后自己也曾和对方商讨过结婚事宜,最终并未如愿。
在小豆出生前2个月,也就是2019年4月,在区妇联的调解下,双方曾经签订了《调解协议》,小豆随母亲邵女士生活,约定施先生需每两周探望一次,由于种种原因,施先生未能按协议履行探视权,平时也无联系。
施先生没有到场参与庭审,他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当时由于客观环境原因和施先生工作的特殊性,才导致未能每两周探视一次。据了解,施先生是航空公司维修部的员工,总部在上海,但施先生需要频繁在上海、南京、深圳3地轮岗,也并非朝九晚五,为综合工时制,四班倒。被告方表示,现在邵女士把探望时间卡死在每周六上午10点到晚上6点,这让男方难以配合。
施先生的代理律师强调,施先生虽然并未常常探望,但他也并不能算不负责任,每月都按时转抚养费给邵女士,为当月工资总额的30%,对于这一点,邵女士也是承认的。
在法庭上,施先生的代理律师提出,希望在今后的探视过程中,能让施先生单独探视。不过,对于这一点,邵女士直接拒绝了。
除了担心小豆和施先生独处会发生意外,邵女士至今还对一件事耿耿于怀。邵女士把当初结不了婚一事归责于施先生的奶奶,赌气绝不让她见曾孙,所以竭力反对施先生带孩子回家。
经计算,施先生亏欠小豆90次探视,邵女士多次提出小豆作为男孩子,他的成长需要父亲,施先生在签订《调解协议》时也说“会尽到父亲的责任”,而施先生则表示,自己不是不想见孩子,而是工作性质决定了没法像邵女士要求的那样,定时探视,同时也提出了要单独探视的要求。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官表示,小豆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他的合法权利也受到法律保护。小豆希望父亲来探望自己,也是人之常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豆作为未成年人,对其父亲施先生而言,探望权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小豆可以依法要求父亲履行探望义务,探望权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关于探望的频率,考虑到施先生的工作性质,并结合父母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判决父亲每月探望小豆两次。判决生效后,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小豆的母亲反馈说,法院判决之后,小豆的父亲很好履行了探视义务。
编辑: | 施亚娟 |
视频编辑: | 赵祎韫 |
责编: | 沈雪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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