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正值春耕大忙时节,而在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多位种植户却反映,当地镇、村干部阻止他们下田耕种。
村民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显示,这块土地承包期从12-24开始,为期30年。承包费分批次缴纳,在2022年已经全部结清。但在村委会看来,从盐碱荒地到水浇地,土地增值了,自然也要增补承包费,要求种植户每亩地每年再交200元,这也意味着,每年要增加近百万元成本。这让种植户们无法接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重新协商,或者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也是当地村镇干部所认为的“法律”依据。
不过,《民法典》第337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而《农村土地承包法》除了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外,还在第26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多年研究土地法律政策的律师杜兆勇指出,原来低价承包的盐碱地,在承包户改造下变成水浇地,这不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情势变更情节,本案中的变化完全是由承包人长期投资投劳所得,是属于承包人应得的收益。
编辑: | 马盈盈 |
责编: | 赵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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