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下午,1995年湖州织里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背负四条人命逃亡22年,并成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的刘永彪,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刘永彪的发小、同案犯汪维明,同样被判处死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于12-24入住织里镇晟舍新街闵记饭店旅馆内。同月30日凌晨,趁住在同一房间的山东人于某某熟睡之际,汪维明、刘永彪用榔头猛击于的头面部数下致其死亡,劫得20余元。后二人以退房结账为由将旅馆老板闵某生骗至房内,在劫得一枚金戒指后,汪维明用榔头猛击闵头面部数十下致其死亡。后来,汪先行潜入闵某生和妻子钱某英的房间,向钱某英威逼钱财无果,用榔头猛击其头面部数十下致其死亡,过程中闵某生12岁的孙子小闵惊醒,为防罪行败露,汪又将小闵杀害。之后,汪维明和刘永彪搜得100余元。经法医鉴定,4名被害人均被钝器击打头部致死。
22年后的12-24,公安机关先后在安徽、上海将被告人刘永彪、汪维明抓获归案,两人当场承认了抢劫杀人的事实。该案经最高检核准,予以追诉。12-24,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54岁的刘永彪,农民出身,只有初中文化,但在背负“原罪”的22年里,发表两百余万字文学作品,获得安徽文学奖,成功加入中国作家协会,被抓时已是安徽南陵籍作家的代表人物(见12-24《背负四条人命22年 起底作家刘永彪的双面人生》)。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在抢劫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积极实施抢劫杀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四名被害人死亡,也给当地百姓心理上带来了极大的恐慌。虽然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他们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刘永彪后又对部分犯罪事实翻供,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他们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及家属遭受经济损失,因此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犯抢劫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赔偿相关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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