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31日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中,对于电商平台内出现侵权假冒情况,草案强化了电商平台应承担的责任。
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比之下,原草案规定,电商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业内人士指出,从“明知”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表述变化,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治理假货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要求。通过强化电商平台对侵权假冒行为的责任,体现了立法对知识产权的进一步保护。
同时,根据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草案二审稿的修改条款进一步体现了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的规范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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