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各区开展棚户区改造时,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记者11日从北京市财政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北京市、区财政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但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出资成立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开展棚户区改造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同时,北京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时,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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