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八旬独居老人王老伯,通过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将300万房产赠予照顾他日常起居的水果摊主小游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近日,这起事件又有新的进展,当事老人的妹妹向法院提起申请,宝山法院最终判定,老人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王老伯是居住在宝山区的89岁老人,他的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一人独居,近年来生活上受到小区水果摊主小游的照料。2019年,王老伯和小游通过普陀区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约定在其身后将这处价值约300万的房产赠与小游。王老伯的妹妹则表示老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症,质疑相关公证的正当性。对此,王老伯妹妹曾表示:“我只要是他正常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我们没有意见,那么当时是不是他们做过老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呢?”
“现在网络上的都觉得我们是为了300万的房产,而事实上我们的初衷不是这样子。”当事老人的家属吴女士称,2017年的时候老人就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症。“如果说我们的初衷就是为了房产,那2017年的时候,水果摊主就不可能有机会介入。”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等,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有人猜测,王老伯的亲属拿到了这份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后,可能会以此为依据,要求法院推翻王老伯2019年办理的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并诉请法院指定自己为监护人。专家分析,在此次判决后,如还有后续诉讼,那么2019年老人在做意定监护公证时,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对于此案中的意定监护和遗赠抚养协议,水果摊主小游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协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高明月律师表示,意定监护,按照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一个人在头脑清楚的情况下,他可以为自己未来在头脑不清醒的情况下,对未来的人身财产的照管提供提前的安排,就是要防止等到他像本案老人一样,丧失行为能力了,可能他的法定监护资格人之间产生争议,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形的发生,它才提前做意定监护,这是我们国家法律明确赋予我们当事人的一项法律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这项权利。
遗赠抚养指的是一个人在生前可以跟另外一个他信任的人签订协议,那么由他所信任的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也就是说我活的时候你要照顾,死了以后你得给我养老送终。那么如果你完成这些义务的前提下,我把我对应的遗产赠与给你,这个叫遗赠抚养,双方都是有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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