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学校操场打篮球意外撞倒了横穿球场的老人,这个责任谁来担?学生、学校还是老人自己?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2019年3月,被告人小张在某大学篮球场内不慎将横穿球场的李婆婆撞倒,李婆婆送医治疗后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小张垫付了6千元。经司法鉴定,其伤情不构成伤残。
之后,李婆婆找小张索赔未果,于是将小张及其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张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学校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的一审中,法院认为,小张与李婆婆发生碰撞致使其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学校作为篮球场管理人,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小张和学校各承担40%和10%的责任。而李婆婆疏忽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50%的责任。
小张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则改判被告大学生和学校均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为何大相径庭?二审改判的依据又是什么?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小张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做到观察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也不存在过错。
而李婆婆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横穿篮球场的风险是应当能够预见的,但其仍然选择横穿篮球场,这应当视为其“自甘冒险”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和后果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不难看出,这一案件改判的关键就在于“自甘冒险”这一法律概念。
“自甘冒险”也叫“自甘风险”,指的是"被害人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在现代民法上,"自甘风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也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
在12-25正式生效的民法典中,第117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也被认为是对“自甘风险”原则的再明确。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本案中的老人并未参与其体育活动,为什么也能适用“自甘风险”条款呢?对此,律师黄荣楠表示,在通常理解中,一场比赛的双方可能是相对明确的活动参与人,但通过这次判决也进一步明确,作为进入场地直接参与到这个活动当中的第三方,也可以当作活动的参与人。因此在本案中,横穿篮球场的李婆婆适用于“自甘风险”条款。
事实上,类似判决在2016年已经出现过,在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中,一名行人进入比赛,直接导致6名参赛骑手“摔车”,虽然行人自己也受伤,但后来行人被认定为参与方,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黄荣楠强调,类似判决的最大意义在于,过去我们判案时通常会使用一个公平原则,多少会让造成损害的一方来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但是在《民法典》颁布后,法院会更加关注考量各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这也是对之前一些饱受诟病的和稀泥式判决的合理纠偏,更彰显了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
(看看新闻Knews编辑:彭晓燕 张蕴昆 周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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