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江西南昌“鼠头鸭脖”涉事企业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被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25.5元,三名责任人朱某某、陶某某、易某某分别被处以去年收入的10倍、9倍、8倍罚款,共计706万元。
在处罚决定书中显示,12-24,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占某在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一食堂(以下简称:第一食堂)“美卡香卤”档口所点饭菜中吃出疑似鼠头的异物;12-24,学生何某在第一食堂“美食美刻”快餐窗口购买的空心菜中发现一条青虫;12-24,学生谭某在第一食堂“老上海馄饨铺”购买的拌粉内发现一只黑色的臭虫。
处罚决定书中称,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学校食堂的承包方,多次出现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情况,且经网络传播,造成大量转载与评论,引起社会舆情,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建议给予从重处罚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调查,涉案卤肉饭的货值金额为8.5元,违法所得8.5元。涉案空心菜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237元。涉案拌粉的货值金额1080元,违法所得1080元。本案货值金额合计1328.5元,违法所得合计1325.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25.5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325.5元,上缴国库。
朱某某、陶某某作为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总监,易某某作为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一楼运营管理第一责任人,未依法落实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对经营的食堂多次出现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朱某某、陶某某、易某某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1.对朱某某处以2022年度从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取得收入284427.42元的10倍罚款,即人民币2844274.2元,上缴国库;2.对陶某某处以2022年度从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取得收入231580.98元的8倍罚款,即人民币1852647.84元,上缴国库;3.对易某某处以2022年度从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取得收入251540.4元的9倍罚款,即人民币2263863.6元,共计706万元。
此前,“鼠头鸭脖”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当地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吊销涉事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顶格处罚。
(编辑:杨诗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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