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画被偷了?”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国内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引发广泛关注。
在这一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该案也是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件。
据了解,今年2月,原告李先生使用某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AI图片,后将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社交账号上。而被告刘女士在未获得李先生许可的情况下,在线上使用了该图片,并裁切了原告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作者。李先生发现之后,认为刘女士严重侵犯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刘女士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5000元。被告则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且使用涉案图片无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本案中最大争议焦点在于,“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
在法庭上,原告李先生认为:使用AI生成图片,和用照相机摄影是一样的。过去,在相机技术没如今这么发达的时代,摄影师通过手动调节各种参数拍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现在,相机高度智能化,摄影师不需要再手动参与,而是直接按下快门即可,而这样拍摄出的照片同样享有著作权。为了实现自己的构思,他需要使用详细的描述词以及各种参数调整,最终才能够让AI画出自己想要的图画。“如果简单地让AI画一幅‘黄昏下的美女’,是达不到自己期望的效果的。”
法院认为,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虽然原告没有用笔去“画”具体的线条,但是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设计,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原告构思、调整到最终确定导出图片的过程,涵盖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环节,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可以被认定为智力成果。此外,原告的文字描述和指示具有独创性,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谁享有作品著作权这一问题,法院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故根据需要对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生成图片的使用者,才是著作权人。
在这一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支持了原告李先生的诉求,但对于AI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之间关系的探讨仍在继续。该判决公布后,有律师就指出,AI具体生成什么内容取决于使用者输入的提示词,所以原告的贡献与最终成果存在直接关系。因此本案情形下,该“AI文生图”构成作品。不过,也有律师认为,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背后,其实是作者的艺术创作水平,而不是输入提示词及设置参数的能力。假设另外一个人完全照搬了原告的提示词和参数,并得到完全相同的结果,那么,认定该案被告构成侵权的话,是否意味着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设置关键词和参数的技术方案?
事实上,自生成式人工智能诞生之日起,其版权归属问题一直引发热议。有观点认为,该案作为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对于如何判断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以及作品的创作主体具体重要的影响,短期内对于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不过,也有人持不同观点,律师游云庭今天在接受东方卫视采访时就表示,本案作为个案,不具有认定趋势的意义。如果仅仅只是使用提示词来进行创作的作品就能到享受著作权,创作门槛似乎太低,毕竟AI生成的画作很多都是由系统自动填补的,所以法官也在判决书中用了大量篇幅论证原告的参与度。目前,不同国家对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态度存在明显不同,但本质上都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人工智能必须在人的参与和安排下才有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脱离了人的干预、完全由人工智能自主完成的内容,则不宜视为作品。
游云庭还表示,随着生成式AI技术得到突破性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一直是关注焦点。而目前,对于如何在人工智能领域为创作者提供保护,社会方都还在不断探索中。如果用户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如果被他人批量化的拿AI生成的画作进行商业化用途,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
(看看新闻Knews编辑:彭晓燕 翟静 陈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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