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轨交12号线西延伸工程项目,松江一处商业广场被列入征收范围内,业主根据协议拿到了征收利益,不过,不少承租了店面、长期在此经营的商户,因拿不到相应的征收补偿,不肯搬了,甚至还闹上了法庭,地铁延伸工程也因此受阻。近日,松江法院开展了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其中一起案件。
坐在原告席上的陈先生2013年起在这家商业广场租赁了一间店面,经营盲人按摩生意。2022年年初,陈先生通过广场门口张贴的公告了解到,广场即将因12号线西延伸工程面临征收。去年5月,商业广场被正式确定列入征收范围,之后,陈先生就被要求搬离商铺。
陈先生说自己和二房东关系非常好,认识好几年了,两人之间都是君子之间的协议,没有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合同约定租期,也没有被提前告知搬离,陈先生认为,自己的店铺实际经营到了房屋征收,应当从房东得到的征收利益中分得一定的补偿款。
陈先生认为房屋征收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房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补偿费、一次性综合补贴、搬场费,各项费用共计82万余元,不过他的主张没能与房东达成一致,于是,陈先生就将房东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毋先生认为自己与二房东张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在去年12-24到期,租户陈先生主张的各项损失都不成立。
那么,租赁房屋征收后,长期经营的商户是否有权享有相应的征收利益呢?征收利益究竟应当如何在房东和租户之间进行分配呢?
松江区人民法院车墩法庭法官王亚表示,征收前的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和剩余期限,实际上在分割征收利益的时候,并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考量因素。最终确定整个征收利益如何分配,是要看确定征收利益当时,有多少是属于承租人的利益,这部分利益要尽量分析确定下来,由出租方对承租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松江法院经审理后,对房东和租户之间的征收利益分配做出了确定,对于金额最高的停产停业损失,法院酌定原告陈先生享有其承租范围内一半的停产停业损失。
王法官说,一方面考虑到承租人在系争房屋中因为征收所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同时也考虑到了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实际上也是经营行为,因为征收也导致他一部分损失,所以对于整个利益确定给了一半的金额。
此外,法院还支持了原告陈先生根据装修估价明细确认的部分装修补偿款、一次性综合补贴中营业执照补贴的以及实际产生的搬场费,共计44万余元。
编辑: | 冯家琳 |
视频编辑: | 潘文婷 |
责编: | 方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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