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经常会看到卖家发布的所谓免责公告。那么,店家贴了免责公告,就真的可以逃避承担责任吗?三中院在审理一起网购进口保健品纠纷案件时,就认定了店铺公告不能免责的情况。
王某在某网店购买了两盒日本保健胶囊后,商家向其发送信息,提醒她该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当她收到这条信息,代表其清楚了解这一情况并仍然选择自愿购买。
上海市三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鲍韵雯介绍:“当王某收到了涉案商品以后,她就发现这个商品没有经过我国进出口的检验检疫。王某认为,自己购买到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以就向一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出了诉讼。”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退一赔十的诉求,但被告网店认为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于是提起上诉。
三中院二审认为,网店发送给王某的免责公告,明显违背国家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的严格管控,并无实际效力,故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上海市三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鲍韵雯称:“这个免责公告,它等于是免除、减轻了销售者的责任,然后加重、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这个格式条款显然是违背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由于免责公告并不是一对一磋商而达成的,法官也建议消费者在购物前合理协商,避免权益受到损害。 鲍韵雯建议消费者,可以通过缔结补充合同的方式,比如通过联系客服,提出对某一些条款进行修改,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
三中院介绍,近年来,涉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呈现出美容保健类纠纷上升、网购食品消费纠纷占比大等特点。在多起案件中,法院依法支持消费提出的价款多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上海市三中院副院长俞秋玮介绍:“三中院去年全年共审理了涉消费者权益的案件164件,其中依法支持消费者维权的达到76%。下一步,三中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曾瑶婷 实习生:潘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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