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上海市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在崇明县代表团,丁立刚代表建议,对于《条例》中明确的“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的要求,相关配套政策要跟上,比如共同生活后阶梯式电价、水价基数的确定办法等。要出台对老年人的临终关怀假,便于子女照顾临终期老人。
施菊萍代表则表示,《条例》对老年人的年龄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议对高龄老年人也要有明确的年龄界定。姜善琴代表提出,《条例》规定“协商确定监护人”,如果协商不成,监护人如何确定,应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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