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年轻夫妇为打工向村民租房居住,不料一天夜晚租屋发生火灾,将夫妻俩重度烧伤。小夫妻认为这是房东因私换电表保险丝导致悲剧发生,房东却指责小夫妻自己乱用违禁电器拒绝赔偿。于是,夫妻俩将房东一家告上了法庭。
起因:简陋出租房发生火灾
夫妻二人一同来沪打工,并向一户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的房东租房居住。该房屋分上下两层,连同房东夫妇在内共租住了10个人。由于同时租住的租客过多,使用电器杂乱,电表荷载量不足导致房屋经常会跳电。房东为了一劳永逸,避免时常更换保险丝的麻烦,便将房屋的总电表保险丝换成了铜丝。而总电表,就安置在小夫妻租住房间的外墙上。
租客们大都在附近打工,平时靠电瓶车代步出行,而一楼大厅里又没有专门供电瓶车充电的插座,所以租户们都是自行使用拖线板连接到自己的房间给电瓶车充电。火灾发生的晚上,一楼大厅停放了整整10辆电瓶车,其中也包括受伤小夫妻的2辆电瓶车。
判决:房东房客各半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物质自燃、使用明火不慎、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未发现放火证据,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的可能。结合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记载,“涉案房屋大厅内停放10辆电瓶车,分别属涉案房屋内居住人员使用”……“该房屋总电源位于进户门东侧南外墙上,勘验其保险丝插销为铜质材料,由此连接至一层大厅及各房间的分开关位于一层大厅内南墙东侧上方,火灾后其表面熔融、炭化、变形等痕迹明显”等内容,可见涉案房屋的管理人员未能对房屋尽到安全管理和维护的职责。
原告夫妻租住在涉案房屋一层东南侧房间,有三辆电瓶车停放在一层大厅内,虽然原告在庭审中否认事发时其家中电瓶车存在充电的事实,但是原告在瑞金医院出院小结的入院简要病史内容中有“患者12-26凌晨1点30分因家中充电电瓶车漏电起火灼伤面颈部、四肢、躯干”的记载,结合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记载“起火区域为一层大厅东南侧,燃烧呈南重北轻、东重西轻、下重上轻痕迹明显。一层东南侧房间入户门北侧墙上有插座,一接线板插头插在插座上,局部熔化,接线板自然下垂,沿墙角经入户门接至一层大厅东侧停放助动车处,接线板已烧毁,仅存电源线”等内容,法院认为原告就医时对事发过程的描述与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记载能够相互印证,故无法排除系由原告使用用电设备不当引发火灾的可能。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酌情确定由双方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房东赔偿房客夫妇各项损失共计98.8万余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施如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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