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原本关系不错的同事,却因为摇号买房的事闹上了法庭,近日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原告李某表示,当时,杭州丁桥板块有个楼盘正在摇号卖房,由于房子摇号价格比周边二手房价格要低一万多元,一套九十多方的房子摇中就能赚一百多万,面对丰厚的收益,两人都去参加了摇号,但被告吴某资金不足,于是12-25,原告李某出资40万给被告吴某,让吴某去参加了摇号。
原告李某表示:“事先口头约定好,如果被告摇中,购买该房产后,需要支付给原告10万元报酬。”
那么假如房子摇中了,但是被告不愿意购买该房产,又怎么办?按照原告李某的说法,房子就以被告吴某的身份去购买,等房产证到手后,再转卖给原告李某,李某支付给被告十万元作为报酬。
但是被告吴某在摇中房子后,自己筹资购买了该房产,且拒不支付10万元给原告。于是双方就产生了纠纷。对于原告的观点,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双方并没有就此达成具体协议。
被告代理律师反驳:“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述,答辩人需要支付被答辩人10万元报酬的事实。”
对于被告代理律师的反驳,原告拿出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告吴某在摇到号后,曾经给原告李某发过一段微信。
原告李某读微信内容:“感谢你给我这个机会,房子打算自己住,按理说我不该食言,但是凑齐40万感觉也不容易,接下来还要还贷款什么,装修娶老婆。估计会一直苦下去。你看能否这样,大家朋友一场,就当帮我个忙,给个万把块钱的样子,你看成吗?”
此外,原告还拿出了其他微信聊天记录,来表明被告吴某自己也承认食言了,想和自己就之前约定的10万元进行讨价还价。
被告代理律师解释:“原被告之间不是一个合伙投资,进行一个摇号进行买房的协议。所谓的这个摇号资格具有一个人身属性,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也是在严厉打击这样的行为,房地产公司也明确约定,摇到号后,只能以登记的那个人去进行购房,其他人是不能进行一个备案登记的。”
随后双方还进行了多轮激烈的辩论,由于本次案情比较复杂,法庭将会择期宣判。
(来源:杭州综合 编辑:陈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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