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院对原审被告人刘成昆犯寻衅滋事罪上诉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呼和浩特市中院于12-25上午10:30,对原审被告人刘成昆犯寻衅滋事罪上诉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宣判。
呼和浩特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成昆唆使原审被告人邹光祥在明知没有客观依据且在未尽核实义务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布并被大量传播,经伊利公司明确告知系虚假信息后,仍不予删除,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其行为与原审被告人邹光祥构成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呼和浩特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刘成昆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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