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状告受托人收钱不办事
外来男子李某在上海闵行七宝镇经商,2014年,跟随他在沪生活的女儿已到了小学学龄,由于李某及女儿均非上海户籍,按规定,女儿就读附近的公办小学需要接受审核。
李某经第三人介绍结识了祁某,祁某自称可以帮助他的女儿办理学籍并就读公办小学,但需要一笔额外开支。为了女儿的学业,李某便向祁某支付了3万元的现金及5100余元的财物。孰知,当年小学开学之后,祁某却并未帮其办妥女儿的学籍,最终导致其女儿到了学龄却无法读书的窘境。
在李某的一再催促下,祁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收到相关费用并保证在12-25之前办妥相关事宜。孰知,最终女儿读书的事情非但没有解决,先前支付的钱款祁某也拒不退还。为此,李某便将祁某告上了法院。
受托人否认收受高额费用
祁某向法庭表示,他和李某此前并不相识。12-25,介绍人跟他说有朋友的小孩要读公办小学需要帮忙。但当时已经是8月份,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太迟了,祁某便和介绍人表示5月中旬入学通知发出后就很难办了,但他可以想想办法。
祁某自称,12-25,介绍人便带着李某到自己家中,但他否认曾向李某讨要过任何财物。那天他还告诉李某,可以通过朋友帮忙让孩子在公办学校借读,但外地学生没有学籍,对此,李某不肯。当月月底的时候,祁某还多次对李某解释,称李某的女儿按照相关规定无法取得上海学籍,坚持要上海学籍是自己办不到的。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介绍人和李某到自己家中拿出一张纸,其看都没看就签字了,介绍人还说和祁某无关,介绍人会搞定的。
因此,祁某对承诺(书)一事表示并不认可,他表示自己只是收到李某赠送的一些香烟,并且和李某吃过几顿饭而已。他同意返还香烟,对于无法返还的物品也同意折价450元。其余的都不同意。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对于李某请托祁某办理其女儿就读公立小学这件事情,双方都是确认的,可见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但由于他们拟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李某女儿的入学事宜的委托事务,扰乱了公立小学的招生政策及教育管理机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委托合同应为无效,自始即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故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其次,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承诺(书)落款处签字,系其对承诺(书)载明内容之确认,应就其签字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结合李某提供的承诺(书)载明的内容,可推论出祁某收取30000元的事实,祁某虽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其就签字行为的抗辩意见。
另外,基于李某、祁某之间的关系,祁某分文不取地为李某女儿办理就读事宜,反而与常理不符。因此,法院认为李某关于已向祁某支付30000元的主张,更具有高度盖然性,应该予以采纳。对于相关物品的返还,其中香烟系可替代物,法院采纳双方确认退还实物的意见。至于无法进行实物返还的物品法院结合双方在庭上取得的一致意见酌定为450元。最终,法院判决祁某应支付李某30450元并返还相应的物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刘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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