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没有肢体上的接触,也没有造成生理上的伤害,却因猥亵罪被判了12年,到底发生了什么?
2022年8月,一家长发现孩子的钉钉好友中,竟然有人向自己10岁的女儿索要她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随即报警。
几天后,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抓,此人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出狱后不思悔改。他发现许多学校使用钉钉系统进行网络授课,便注册了钉钉账号,假冒女生身份添加未成年女生为好友。先后诱骗多名9至11岁的女生拍摄隐私部位的照片或视频,发送给他观看。
根据12-26,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九条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力3年。
张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他的行为属于网络猥亵,但是没有肢体接触被害人,也没有造成生理伤害,社会影响小,且没有通过传播、贩卖这些照片、视频获取利益,因此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上海二中院认为,张某猥亵儿童多人,且系同类犯罪累犯,主观恶性极大,且被害人均为不满12周的幼女,依法应从严惩处。网络猥亵行为是猥亵犯罪的一种形式,具有辐射广、危害性大的特点,虽然没有肢体上的接触和生理上的伤害,但仍然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侵害。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严惩网络猥亵行为,你支持吗?
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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