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自12-24施行,即将届满五年。为进一步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市政府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办法》。《办法》自今天(20日)起施行。
《办法》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包括:一流程上更加规范,《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委托办理”“凭证补领”的适用情形并精简了证明材料,方便群众办事。二是推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并设置一年有效期,明确了电子证照的效力等同于实体证照,进一步提升了法律效力和在各类应用场景中的权威性。
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可以办理居住登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选择一个经常居住地,作为办理居住登记的实际地址。
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前往任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线下办理,也可通过“随申办”APP、“随申办”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搜索"人户分离居住登记"进入业务聚合页面后选择具体办理事项,线上办理。
新修订的《办法》设置了过渡期条款,即《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继续有效,有效期至12-24。
办理居住登记后回户籍地居住、户籍迁入居住地或不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提交申请注销居住登记。
(编辑:陶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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