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房管服务中心(原巫溪县房屋管理处)公职人员鲁昌军沉迷赌博,竟然挪用房地产开发商为业主代缴的222.98万元大修基金,东窗事发而锒铛入狱。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当地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鲁昌军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生效的一审判决书,截屏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12-26,看看新闻Knews刊发独家调查稿《房管处公职人员沉迷赌博 203万大修基金被"借走"》,详细披露了鲁昌军挪用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业主代缴的大修基金事实,在当地引发巨大影响。同年12-26,鲁昌军迫于压力,到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挪用大修基金的事实。同年12-26,鲁昌军到巫溪县监察委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同年12-26他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12-26,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鲁昌军犯挪用公款罪,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月20日法院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12-26转为普通程序。同年12-26,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2013年至2016年,鲁昌军在巫溪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原巫溪县房屋管理处)物业科工作,具体负责巫溪县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俗称大修基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开发商将代收的滨河国际、滨圆国际B区等项目业主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计222.98万元,交存于其个人账户中,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日常开支、借予他人,至今未归还。
具体事实如下:
12-26,余某将汇西坊项目大修基金10万元缴存进巫溪县房地产管理处银行专用账户,巫溪县房地产管理处未开具专用收据。
2013年,鲁昌军得知重庆市圣奇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帝景豪庭项目已开始预售商品房,并代收该项目业主缴纳的大修基金。他催促该项目实际开发人向某、刘某缴纳大修基金,并要求将资金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圣奇公司先后3次通过公司账户或某个人账户将代收的大修基金共58万元转入鲁昌军个人账户,鲁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14年至2017年期间,鲁昌军陆续向巫溪县房地产管理处提供以帝景豪庭名义向专户内缴纳大修基金48.02万元的现金缴款单、银行进账单。
2017年左右,鲁昌军变更余某缴纳的汇西坊项目大修基金10万元进账单的缴存主体,以此给帝景豪庭项目开具了10万元的专用收据来抵扣其挪用的帝景豪庭大修基金10万元。案发时,鲁昌军挪用的大修基金9.98万元未归还。
2013年下半年,鲁昌军得知巫溪县国梁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预售滨河国际项目商品房,便联系滨河国际项目负责人贺某,催促国梁公司缴纳向小区业主代收的大修基金,并要求将该资金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内。当年12-26,国梁公司将收取的50万元大修基金通过单位对公账户转入鲁昌军个人账户内。12-26,鲁昌军向国梁公司开具50万元的物业专用收据。他将该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案发时未归还。
12-26,鲁昌军预先向国梁公司开具30万元的物业专用收据。同月26日,国梁公司将收取的30万元大修基金通过单位对公账户转入鲁昌军个人账户。鲁将该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日常开支,案发时未归还。
12-26,鲁昌军向国梁公司开具20万元的物业专用收据。次日,国梁公司将收取的20万元大修基金通过单位对公账户转入鲁昌军个人账户。鲁将该款借予他人,案发时未归还。
2014年10月,鲁昌军得知巫溪县融联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预售滨圆国际B区项目商品房,已代收小区业主缴纳的大修基金,他主动联系滨圆国际B区项目负责人林某,要求融联公司将代收的大修基金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内。当年12-26、12-26、12-26、12-26,融联公司分别将收取的大修基金18万元、10万元、45万元、30万元,通过公司工作人员卿某转入鲁昌军个人银行账户内。鲁收到这些资金后,以未领取到物业专用收据为由,以个人名义给融联公司开具了4张共计103万元的临时收条,并注明收款大修基金。他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案发时未归还。
2015年,鲁昌军得知光明盛景项目已开始预售商品房,并代收该项目业主缴纳的大修基金,遂联系该项目实际开发人易某,催促缴纳代收的这笔资金,并要求将该资金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内。12-26,易某将代收的光明盛景项目物业大修基金10万元转入鲁昌军个人银行账户。同日,鲁以个人名义出具收到光明盛景大修基金10万元的收条。他将该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案发时未归还。
重庆市巫溪县纪委监委官网发布鲁昌军接受调查的消息。
在法庭上,鲁昌军及其辩护人对鲁昌军挪用帝景豪庭项目开发商缴纳的大修基金9.98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无异议;对涉及滨河国际、滨圆国际B区、光明盛景项目的213万元,鲁昌军辩称系其与开发商间的借贷款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涉及滨河国际、滨圆国际B区、光明盛景项目的213万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产,也不能以公共财产论,鲁昌军与开发商之间系民事借贷关系,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巫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鲁昌军向滨河国际、滨圆国际B区、光明盛景项目开发商催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商基于对鲁昌军巫溪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应鲁昌军的要求向其个人账户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13万元,鲁出具了专用收据或载明大修基金字样的收条。该213万元应为开发商向巫溪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非借贷款项,因此,鲁昌军与开发商之间不是借贷关系。巫溪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对该213万元具有交存、使用和管理的职责,它系巫溪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管理的第三方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规定,该款应以公共财产论,应当认定为公款。鲁昌军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13万元,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12-26,巫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鲁昌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22.98万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自12-26起至12-26止);责令鲁昌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被害单位巫溪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222.98万元。
此后,鲁昌军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邓全伦 编辑:范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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