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丽杰是上海大学2014级博士研究生,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上海大学攻读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就读期间,他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按规定修完全部博士课程并通过全部学业考试,其博士毕业论文也通过了上海大学组织的论文答辩。
然而,在取得了《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之后,柴丽杰一直没能获得学校授予的博士学位。上海大学以“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不符合他所在学院固定的3篇”为由,拒绝对柴丽杰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
柴丽杰多次向校方申诉无果后,于12-26正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大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自己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本案于昨天正式开庭审理。
看看新闻Knews记者了解到,依照《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达到同等条件)。而柴丽杰所在的学院规定高于学校,要求学生发表3篇学术论文。
律师认为:校方未按法律处理学位申请
看看新闻Knews记者独家采访到了柴丽杰的代理律师曹竹平,他认为在本案中,上海大学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这个职责不是来源于校规,而是来源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这两部法律法规都规定,学校如果收到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审查评定。
依照这些法律法规,柴丽杰是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条件内容主要包括,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考试全部合格,论文答辩通过。
从上海大学来说,校级的量化指标是发两篇C刊,这一条件柴丽杰已经满足。因此,在柴丽杰向学校提出申请后,无论最终给或者不给学位证书,学校都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审。
学院是否有权制定更高标准?
曹竹平律师认为,上海大学把学院的指标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把发论文的数量作为能否申请学位的条件。就像求职者去应聘,应聘之后能否被录取是一回事,但不能说求职者连应聘的资格都没有。
法庭上,上大也承认应该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来决定能不能授予申请,但却无法提供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开会记录。
此外,本案的核心焦点是对于博士学位申请人,学校要求2篇论文,而学院要求3篇。应该以哪个为准?
曹律师认为,就算学院有权制定更高要求,那么学院如何制定?制定的主体是谁?制定的程序如何?制定之后又如何公布?这是需要学校去妥善处理的一系列后续问题。据了解,本案将择日宣判。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徐蔚珏 编辑: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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