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逛超市没戴口罩,被其他顾客提醒后引发矛盾,两人从动口到动手,最终一方受伤。不戴口罩还动手的一方、劝阻方、超市,三方责任该怎么认定?来看法院的裁判。
公共视频显示,付先生逛超市时,发现李先生没戴口罩,正值疫情期间,付先生上前指出,两人发生争吵。李先生情绪较激动,有企图动手打人的动作,付先生相对冷静,但一直在说话,且指指点点;期间,李先生三次走出超市门帘,都因付先生有说话或拿手机的动作而折返,最终双方发生肢体动作。
经鉴定,劝阻一方付先生 腰4椎体粉碎性骨折等伤情,构成九级残疾。付先生认为,李先生伤人、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两方告到上海虹口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将付先生殴打致伤,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但付先生,在李先生多次欲离场时,仍继续指责,最终导致双方冲突升级,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法官曹艳梅解读,付先生的行为相当于见义勇为,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而提醒劝阻,对于这种行为应鼓励和保护。但付先生在劝阻的过程中是失当的,从法律上来说是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本来事情是可以在李先生离场后结束,但就是因为付先生连续持续指责,激起了对方的情绪,导致了冲突升级。
那么对于付先生提出,超市未及时制止冲突,也没有提醒顾客佩戴口罩,是否也应承担责任呢?
曹艳梅法官表示,事发突然,超市营业员第一时间冲过来拉架,第一时间报警、打120,对付先生尽到了救助义务。此外,超市也保留了监控录像,向法院提供,因此本案中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进入超市购物的人员,没有要做好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提醒,超市确实违反了疫情防控的要求,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但在本案伤人的民事案件中,超市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一方 赔偿付先生医疗费等共计32万元。法官提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态度恶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如因未履行疫情防控义务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社会公众有权监督他人是否遵守疫情防控措施,也可对他人不当行为进行适当劝阻,但应保持平和理智,不超过必要合理限度。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编辑:老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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