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下午,刘某盗掘古文化遗址一案在西安莲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从他人处得知咸阳市旬邑县马栏镇五一站监狱附近有座古墓,被告人刘某和郑某某进入盗洞继续挖掘,最终挖掘到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陶器、铜器等五件文物,刘某将这些文物带回家中。次日,即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窑店派出所查获。12-24,经咸阳市文物局认定,刘某等人盗掘的地点为一处战国-秦汉时期的古代遗址。
被告人刘某当庭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刘某在本案之前就曾因盗墓犯罪被判处过刑罚。12-24,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涉案送检的器物文物和墓葬等级级别虽然不高,但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法庭结合其前科情况、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态度,经过合议后,法官当场宣判,被告人刘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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