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从5个方面对各地提升新冠病毒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出要求。
一是加强实验室建设。要求各地结合新冠疫情防控和检测需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建设,并提出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实验室的建设要求。三级综合医院均应当建立符合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标准的临床检验实验室,具备独立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能力;各级疾控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级医院、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也应当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对医疗资源相对缺乏、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地区,特别是陆路边境口岸,要选择1家综合实力强的县级医疗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实现县域内医疗机构具备核酸检测能力。
二是依法依规开展检测。要求医疗机构开设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满足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准入要求,并落实实验室备案管理。
三是保障检测结果准确可靠。要求各地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人员操作的规范性,在开展检测时做好生物安全防护。
四是加强检测质量控制。要求各地进行辖区内开展新冠病毒检测医疗机构的室间质评,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要持续组织开展室间质评工作,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是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剩余样本处理。各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应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样本的使用、保存与销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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