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请问老法师》。这两天,一只三个月大的小狗,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这只小狗被裹满石膏和建筑材料快粘粉,放在一只写着“领养小狗”字样的纸箱里,被遗弃在北京清河的一座天桥上。
路过的好心人发现后,立即将小狗送往医院,经过几个小时的全力抢救,总算将它身上的石膏清除干净。但是由于石膏具有腐蚀性,且包裹的时间较长,小狗眼角膜已被灼伤,基本失明了。此外,医生还发现,这只小狗尾巴断裂,脚掌两处骨折,疑似糊石膏前已被暴力致残。
焦焦不由得想起前段时间,上海首起因为遗弃饲养的狗,狗主人被处罚的案例。遗弃狗导致狗狗受伤要处罚,那么又是遗弃又是虐待的,是不是更应该受到处理呢?
由于事件发生在北京,所以焦焦去查了一下《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关于这一点是这么规定的: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不过呢,要是违反了这一条,没有直接规定处罚手段,只有这样一条规定:
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而按照上海的规定,虽然遗弃饲养的犬只,“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但是对于虐待犬只的,也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没有处罚条款。
那么,这种虐待小动物的行为,就真的治不了吗?
日前,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清河派出所,以“寻衅滋事案”受理石膏狗被遗弃一案。
根据《刑法》规定:
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法律上来说,小狗也属于“财物”的范畴,如果价值比较高,实施虐待的人还有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现行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没有专门针对虐待动物的处罚条款。
但事实上,有关虐待宠物的新闻却一直屡见不鲜。
山东理工大学虐猫学生被退学
网曝山东理工大学一名大四学生范某某拍虐猫视频贩卖,在猫还存活的情况下,用剥皮、掏肠、火烧、电击等残忍的方式将猫虐待致死。
此后,@山东理工大学发布:近日,网传我校学生范源庆虐猫事件,经与公安机关一起调查核实,范源庆存在虐猫并在网上发布、转发他人虐猫视频情况。我校对此高度重视,并对学生存在的心理异常问题进行了心理辅导。
已休学学生被指再虐狗
在江苏南通,有网友反映,去年南通大学虐狗者陈某龙疑似再次虐狗,视频显示狗被电击、被灌酒精后点燃,狗惨叫着转圈。
对此,@南通大学 回应称,2019年虐狗事件后,陈某龙处于休学状态,目前在接受心理治疗,并不能确定此次虐狗的主人公是陈某龙,校方已通知陈某龙及其家人报警。
焦焦觉得,对于这样的虐待,甚至是虐杀动物的行为,即便不是专门立法,是不是也可以在相关的管理条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制定相应的条款,来进行限制呢?
2020/9/20 本期老法师 沈雪颖《庭审纪实》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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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记者:沈雪颖 编辑:沈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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